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综发〔2001〕第 49 号
  • 【法规类别】外汇查处与法律适用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1年9月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9月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第3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财政部、外交部已对《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作了修改,现将《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请转发所辖分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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