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第3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财政部、外交部已对《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作了修改,现将《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请转发所辖分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