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规定,本法规删除第一百零二条中的“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删除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2.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相关文件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5年第1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规定(见附件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
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废止规定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附件2
废止规定目录
2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和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支付代垫工资款的批复》(汇综复〔2017〕36号)
2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个人外汇业务系统接口调整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汇综发〔2017〕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