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发〔2013〕第 15 号
  • 【法规类别】特殊经济区域外汇管理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3年4月2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4月23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刘宏玉         孟德胜

  电  话:010-68402129   010-68402113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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