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综发〔2017〕第 65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7年6月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6月8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提高个人外汇数据申报质量,进一步规范个人购汇业务办理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外汇业务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在为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应对《个人购汇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信息尽职履行审查职责,确保内容完整、逻辑合理。
 
  二、银行应要求柜员在为个人办理柜台渠道的购汇业务时,指导个人完整、真实填写《申请书》;同时,应建立异常申报信息数据库,对非柜台渠道《申请书》内容填写要素不完整、明显不合逻辑的申报信息进行识别和拦截,并自动提示个人须完整、真实填写《申请书》。
 
  三、银行应将纸质版《申请书》信息录入本行系统,与电子银行渠道《申请书》信息一并保存。
 
  四、银行应持续加强购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对于发现的付汇用途与购汇用途不一致的,应提示个人重新填写《申请书》。
 
  五、对于《申请书》填报不合规的个人,待其准确修改购汇申报信息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非柜台渠道的购汇业务。
 
  六、上述规定涉及本行系统改造的,银行应自收到本通知起3个月内完成。
 
  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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