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相关文件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5〕第 1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5年3月1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5年3月15日
关联知识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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