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第3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我局7月14日收到《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技术进口合同登记专用章的通知》(商技二字[2004]19号)(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对技术进口项下售付汇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收到本通知后,请各分局尽快转发至辖内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技术进口合同登记专用章的通知》(商技二字[2004]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