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技术进口合同登记专用章的通知》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综发〔2004〕第 91 号
  •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督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4年7月1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7月1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第3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我局7月14日收到《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技术进口合同登记专用章的通知》(商技二字[2004]19号)(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对技术进口项下售付汇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收到本通知后,请各分局尽快转发至辖内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技术进口合同登记专用章的通知》(商技二字[200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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