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第3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购付汇管理手续,现对《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92号〕(以下简称《通知》)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售付汇,凡《通知》中规定需审核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的,一律改为审核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须注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通知》中规定需审核的其它凭证不变。
二、对于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批准的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售付汇,凡《通知》中规定需审核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的,一律改为审核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确认函(确认函中须注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通知》中规定需审核的其它凭证不变。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知》的其它规定不变,继续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和所在地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