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第3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完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的售付汇管理,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将办理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手续时须审核的相关凭证明确如下,各外汇指定银行审核下列相关凭证无误后办理售付汇手续:
一、专利权引进的用汇
(一)专利权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见附件一);
2.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回执》(见附件二);
3.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广告证明》(见附件三);
4.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见附件四)。
(二)专利权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专利转让合同(见附件五);
2.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权登记副本》(见附件六)或《专利广告证明》;
3.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二、商标权引进的用汇
(一)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见附件七);
2.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见附件八)。
(二)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3.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三)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1.商标转让合同;
2.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证》(见附件九);
3.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见附件十)。
(四)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转让合同;
2.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证》;
3.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4.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三、著作权引进的用汇
(一)取得境外授权,以图书形式翻译或重印境外作品(包括配合图书出版的音像制品)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盖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二)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盖有“国家版权局合同登记章”(见附件十一)的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2.文化部或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核准件。
(三)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颁发的盖有“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见附件十一)章的核准件(见附件十二)。
(四)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
2.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版权局颁发的盖有“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章的核准件;
3.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四、非专利技术引进的用汇
(一)专有技术的许可和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
2.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相应的合同;
2.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今后,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引进无形资产的售付汇手续时,须严格遵照上述规定审核相关凭证原件,并于审核通过后,在相关凭证原件上加盖“已售汇”戳记,复印留底备查,各银行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事后补单。
各外汇指定银行和有与无形资产引进相关的购、付汇业务的境内机构,应当无条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并出示、提供有关材料。对违反本通知的,外汇局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对违反本通知,情节严重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可以对其处以暂停结售汇业务的处罚。
请各分局通知所在地外资银行,各外汇指定银行通知所属分支行按上述规定办理售付汇手续。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