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汇发〔2002〕第 109 号
  • 【法规类别】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2年11月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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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第3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最近,国家旅游局下发了《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42号)(见附件),批准了528家出国游组团社可以经营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组团业务。为认真做好与之相关的旅游外汇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现就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1号)和本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境内居民个人和特许经营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办理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项下的购付汇手续。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于今年9月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并已将出境游个人零用费由旅行社代购调整为由旅游者自行购买。为此,自本通知下发后,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办理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再统一代旅游者购买个人零用费。旅游者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规定,在出境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银行办理个人零用费的购汇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由他人代办,除需提供原规定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内地居民赴港澳游购汇中团费部分,应当由旅行社统一购买。旅行社在办理港澳游团费购汇手续时,应当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旅行社申请购汇的公函(详细列明港澳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额);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
 
  (三)旅行社与港澳游接待社签定的、符合国家旅游局有关要求的合同;
 
  (四)旅行社留存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第一联(银行审核正本,留存复印件)。
 
  四、银行在办理港澳游团费售付汇手续时,所涉及的境外收款旅行社必须限定在经香港、澳门旅游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的接待社范围之内(香港旅游业协会、澳门旅游局推荐的名单见附件)。
 
  五、银行在为赴港澳地区旅游的居民个人办理个人零用费的核销手续时,应当凭边检部门在居民个人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的出境或入境印章办理。
 
  各分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二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促进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活动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办公室商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已批准的528家出国游组团社可以经营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组团业务。为了保障港澳游经营者和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港澳游市场秩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应当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参游人员的港澳游证件及签注按公安部的规定办理。
 
  (二)经营港澳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应在经香港、澳门旅游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的范围内自行选择接待社(香港旅游业议会、澳门旅游局推荐的名单附后),并签订港澳游业务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书面合同文本须报香港、澳门特区旅游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和内地省级旅游局备案。
 
  (三)组团社经营港澳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旅游合同由组团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
 
  (四)港澳游团队凭《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和《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从国家开放口岸出入境。
 
  (五)《名单表》由组团社按照统一的式样自行印制(《名单表》式样附后)。
 
  (六)《名单表》一式四联,出团前应当由省级或经授权的地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加人员。《名单表》第一、二联由内地边防检查站查验并在出入境时分别留存,第三联由香港入境事务处查验留存,第四联由澳门出入境事务厅查验留存(如团队有减员,分别由相关的内地、港、澳三地查验机关在第二联上注明)。组团社可在团队出发前24小时将《名单表》通过传真或电脑网络发至内地出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和香港或澳门入境口岸初检。
 
  (七)组团社应当为港澳游团队派遣领队,领队由持有领队证的人员担任。旅游团队应当按照确定的日期整团出入境,严禁参游人员在境外滞留。
 
  (八)参游人员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的,组团社应当事先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参游人员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应当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边防检查站凭《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名单表》放行团队;单独返回人员还需持《名单表》复印件。
 
  (九)组团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出境旅游的有关规定,不准超范围经营;不准制作、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不准制作、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旅游广告;不准与未经指定的接待社开展旅游业务,不准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程中的旅游项目;不准强迫或诱导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不准超计划购物;不准搞“零团费”、“负团费”,不准低于成本销售,不准以欺诈行为损害旅游者利益;不准组织或者诱导旅游者涉足色情场所。
 
  接此通知后,请立即通知经营港澳游业务的组团社认真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组团社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组团社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港澳游业务的资格。
 
  从2002年10月1日起,528家港澳游组团社(名单附后)按照《通知》中规定的要求开展港澳游业务。
 
  特此
 
  国家旅游局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式样(略)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接待内地旅游团队旅行社名单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接待内地旅游团队旅行社名单
 
  附件三:特许经营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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