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有关内容,规范操作,现将两个通知的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74号文件操作规程(见附表1-附表5)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2005年版)》中“2.6 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调整为按照附表1执行。
二、 75号文件操作规程(见附表6-附表9)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2005年版)》中“1.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和“1.2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分别调整为按照附表8和附表9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1、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略)
2、延期付款外债签约及提款登记(略)
3、核定延期付款额度(略)
4、延期付款外债还本付息信息反馈(略)
5、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债权人定期登记(略)
6、境内居民境外设立、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登记变更、备案(略)
7、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略)
8、外国投资者办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略)
9、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