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发〔2004〕第 45 号
  •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督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4年5月1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5月16日
关联知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进一步完善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数据质量,减轻负担,简化操作,降低社会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相关各方经过充分论证,决定将设立在我国境内的银行目前使用的对境外付款凭证以及涉及进口核销项下的对境内付款凭证分别进行统一,并与相应的对外付款申报单、进口付汇核销单进行合并;对目前使用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进行合并;对银行目前使用的各种不同格式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进行规范。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详见附件)。为便于银行尽早安排相关工作,做好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的准备,现将该《规定》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单证合并方式。
  (一)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跨境支付进口核销项下单证合并方式
  将银行目前使用的对境外付款凭证进行统一,与涉及跨境支付项下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进行合并。合并统一后的对境外付款凭证分为《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两种格式,同时满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涉及跨境支付项下进口核销管理的需要。
  将银行目前使用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合并为统一的《涉外收入申报单》一种格式,满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需要。
  (二) 进出口核销项下单证合并方式
  将银行目前使用的涉及进口核销项下的对境内付款凭证进行统一,与涉及境内支付项下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进行合并。合并统一后的涉及进口核销项下的对境内付款凭证分为《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两种格式,满足涉及境内支付项下进口核销管理的需要。
  将银行目前各种不同格式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统一为《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两种格式,满足出口核销管理的需要。
  二、单证印制。各银行应按照有关单证印制的具体要求进行单证印制。关于单证印制规范和要求将另行下发。
  三、单证备案。有关单证的备案应按照《规定》中所确定的报备方式进行。各银行应在2005年1月1日前完成单证的报备工作。
  四、数据接口规范要素和银行自行开发的接口程序要求将另行下发。
  五、新单证的启用日期和数据报送方式的正式施行日期将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的进度安排另行通知。
  六、各银行应在本阶段开展以下工作:
  (一)单证印制和系统调整的准备工作。
  (二)研究通过银行内部网络将报送数据集中到一个出口,从而统一渠道报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方案。
  (三)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专线网络连接的准备工作。
  七、各银行总行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系统内分支行,并加强对系统内分支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工作的组织、协调与领导。
  八、各分局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内支局及银行。
  九、各分局和银行在转发本通知时所需要的单证印刷样品,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十、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
  国际收支司:邹兆荣、刘芳。联系电话:010-68402146、68402144。
  经常项目司:方海新、陈婧、叶欣。联系电话:010-68402276、68402298、68402416。


附件一: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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