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开展银行间外币买卖业务的请示》(中汇交发[2004]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办理外币买卖业务。
二、你中心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好各有关方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外币买卖业务,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你中心在组织办理外币买卖业务中,应严格管理,防范各类风险。
四、你中心须将有关交易制度、交易管理办法等报我局备案,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
五、业务开展之后,你中心须按季向我局上报有关业务成交量、交易价格波动、主要交易主体等外币买卖业务情况,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
六、你中心收到此通知后,须将该通知及时转发银行间外汇市场各会员单位。
此复
附件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是否复议前置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