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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2008〕第 91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8年9月24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2月5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要求,本法规中“国家税务局”的内容,修改为“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就境内区外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税收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1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境内区外入区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内企业厂房基础建设的基建物资,不签发出口报关单。对区外企业销往区内的上述货物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征税,不办理出口退税。

  二、1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入区时,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备注栏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4号所附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编号。

  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税务机关进行认真审核后,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区外企业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的上述货物按现行规定实行免税办法。

  三、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向主管海关了解区内加工企业违反1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情况。

  四、区内生产加工企业应按季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主管国家税务局,并每半年一次(7月10日前和1月10日前)将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退(免)税货物的使用情况报送当地国家税务局。对上述退(免)税货物,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区内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务机关应与主管海关密切合作,积极配合,加强管理。对销往区内属于1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按照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码头6位,金额单位:万美元)做好统计工作。具体分析报告每半年一次(7月31日前和1月31日前)书面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六、本通知自2008年2月15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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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一、1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境内区外入区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内企业厂房基础建设的基建物资,不签发出口报关单。对区外企业销往区内的上述货物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征税,不办理出口退税。

解析:国税发[2008]10号文件第一条为“对取消出口退税进区并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不退税。上述货物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此项政策适用于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没有规定对取消出口退税的基建物资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否征税,本文件明确规定应按照规定征税。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二、1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入区时,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备注栏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4号所附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编号。  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税务机关进行认真审核后,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区外企业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的上述货物按现行规定实行免税办法。

解析:本条明确了入区用于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样式与正常出口按照退税率的不同点;明确了用于退税的凭证;申请退税的对象;区外企业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三、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向主管海关了解区内加工企业违反1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情况。  四、区内生产加工企业应按季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主管国家税务局,并每半年一次(7月10日前和1月10日前)将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退(免)税货物的使用情况报送当地国家税务局。对上述退(免)税货物,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区内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解析:明确了区内生产企业应按季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主管国家税务局;

区内生产企业每半年将购买的不含税货物(已办理退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送当地国际税务局。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务机关应与主管海关密切合作,积极配合,加强管理。对销往区内属于1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按照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码头6位,金额单位:万美元)做好统计工作。具体分析报告每半年一次(7月31日前和1月31日前)书面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解析:明确了对销往区内1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每半年税务机关应按照海关商品代码6为数字进行统计分析一次。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六、本通知自2008年2月15日起执行。

解析:本文是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就境内区外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税收等问题的明确。各地税务机关在具体办理时,可能还要对具体操作方法进行明确,因现在使用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符合本文规定条件的退税审核通过不了,需要特殊处理才能办理。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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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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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
 
相关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 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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