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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1378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2月2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开展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2004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第一年,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有利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平稳运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工作。

  二、出口企业应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的申报期限,将退税单证齐全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退(免)税。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外,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退税部门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在2005年3月31日之前申报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符合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逾期未提供或经退税部门审核有误的,已办理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三、退税部门应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五条、第六条及其他有关出口退税的规定,受理出口企业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对于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单证齐全、信息核对无误的,退税部门应在2005年4月15日以前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对于个别信息核对不上的,退税部门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询,需要总局核查的必须及时按程序上报总局。

  四、2004年度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清算办法

  (一)2005年1月15日以前,生产企业应当将收齐了单证、不超过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退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二)2005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单证不齐但未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8),由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对于已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将收齐单证的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退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为区分2004年与2005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具体可参照以下方法办理:

  1.先将计算的2004年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总额,与生产企业“期末留抵税额”比较计算、确定2004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及免抵调库税额。

  2.其次将生产企业申报的2005年出口货物应“免、抵、退”税总额与上述计算后的剩余“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计算,确定2005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和免抵调库税额。

  (四)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1.超过了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申报时限的。按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退税部门批准延期申报的除外。

  2.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时限,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或经退税部门审核有误的。

  五、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重点

  (一)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40号)有关规定,将依据海关出口报关单003数据办理的免抵调库全部核销的地区,务必要在清算期结束以前全部核销。

  (二)2004年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清算中,各地退税部门应当对出口企业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进行重点核查。

  (三)对出口不予退税货物应严格按照《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征税。

  六、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的上报要求

  (一)为及时掌握2004年度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件9)或《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10),于2005年1月15日前上报主管退税部门。各级退税部门在经过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后,在尽可能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路径:总局进出口税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栏/2004年度清算快报)

  (二)各省级退税部门应于2005年4月20前,将2004年度清算报告及清算报表(附件1至附件7)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三)附件8至附件12所列各表供各地退税部门参考。在清算工作中,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或对内容进行增改。

  附件:
  1.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
  2.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
  3.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税办理情况表
  4.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
  5.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年报表
  6.列名钢铁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情况统计表
  7.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
  8.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
  9.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
  10.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
  11.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
  12.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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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一、高度重视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2004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第一年,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有利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平稳运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工作。
  解析:“在“老账要还”的目标已完成的基础上,“新账不欠”就成为了退税工作的重点,而退税资金充足及时到位是确保这一任务的根本保障。今年清算工作的结果直接涉及到财政部门安排退税资金,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因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二、出口企业应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的申报期限,将退税单证齐全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退(免)税。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外,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退税部门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在2005年3月31日之前申报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符合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逾期未提供或经退税部门审核有误的,已办理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解析:“2005年3月31日是今年清算最重要的时限。出口企业必须在这个日期前将2004年的出口货物申报完毕。
  对于生产企业,这意味着,2004年出口货物的申报期截止到2005年3月1日到15日那个申报期,在2004年12月15日至30日出口的货物也必须在2005年3月15日以前收齐报关单(因为如果严格执行113号文件,则会影响4月20日上报清算报告。具体做法可能在各地有所不同,但都不应该超过3月31日)。在这之后,除经逾期和延期批准的,不应该再有未申报或未收齐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对于符合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企业,收齐核销单的日期不能迟于2005年6月30日。对于不符合这个条件的企业,收齐核销单的日期不能迟于2005年3月15日。对生产企业超过上述期限的出口货物,将视同内销征税。
  对于外贸企业,这意味着,2004年出口货物的申报期截止到2005年3月31日,在这之后,除经逾期和延期批准的,不应该再有未申报或未收齐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符合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企业,收齐核销单的日期不能迟于2005年6月30日。对于不符合这个条件的企业,收齐核销单的日期不能迟于2005年3月31日。对外贸企业超过上述期限的出口货物,将不再办理退税。”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三、退税部门应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五条、第六条及其他有关出口退税的规定,受理出口企业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对于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单证齐全、信息核对无误的,退税部门应在2005年4月15日以前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对于个别信息核对不上的,退税部门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询,需要总局核查的必须及时按程序上报总局。
  解析:“退税机关对信息核对不上的出口业务的处理是非常谨慎的,而企业也应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力求信息及时准确。”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一)2005年1月15日以前,生产企业应当将收齐了单证、不超过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退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解析:“今年清算突破以往的最大调整就是对单证不齐备案表中的出口货物收齐单证后可以计算“免、抵、退”税,而不是只免抵不退税。这就是说将上年的留抵税额滚存至下年继续使用,而不是以往的截止法。这个方法是退税清算的重要变化,能够更好的与征税管理结合起来。可以设想,这个办法的产生是以后彻底取消年终清算的前奏。”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二)2005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单证不齐但未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8),由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解析:“由于生产企业日常申报时已对单证不齐的数据设置单证不齐标识,因此,备案表也可以由退税机关通过审核系统的相关模块生成。但是,在日常业务的处理中难以做到税企双方数据的完全一致,因此,出于对数据准确的考虑,可由退税机关在审核系统生成备案表数据后反馈企业,再由企业与申报系统数据核对无误后报送退税机关。
  对于外贸企业,文件并未提到使用备案表,延续国税函〔2003〕1303号取消备案表的精神,国税发〔2004〕64号和113号文件已对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时限做了规范的规定,单独在报备案表可以说没有什么太大的必要。”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三)对于已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将收齐单证的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退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为区分2004年与2005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具体可参照以下方法办理:
  1.先将计算的2004年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总额,与生产企业“期末留抵税额”比较计算、确定2004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及免抵调库税额。
  2.其次将生产企业申报的2005年出口货物应“免、抵、退”税总额与上述计算后的剩余“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计算,确定2005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和免抵调库税额。
  解析:“这个办法的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1、计算“2004年底的期末留抵税额”:在2005年1月15日前,将2004年单证收齐的“免抵退税额”计算出来以后,产生了“2004年底的期末留抵税额”,将其结转2005年使用。
  2、计算2004年单证收齐部分的应退税额和免抵调库税额:在2005年前三个月将陆续收齐2004年单证不齐(即单证不齐备案表上的数据),在每月申报时首先要将这部分税额算出来。如,在2005年2月份申报期申报2005年1月份免抵退税时,将“2004年底的期末留抵税额”加上2005年1月产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之后产生的“留抵税额”,先与1月收齐的2004年单证不齐(即备案表上的)“免抵退税额”进行比较,算出2004年的应退税额和免抵调库税额。
  3、计算2005年的应退税额和免抵调库税额:将“2004年底的期末留抵税额”加2005年1月产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再扣减第2步算出来的2004年的应退税额后产生的“留抵税额”与2005年1月份单证齐全的“免抵退税额”进行比较,算出2005年1月的应退税额和免抵调库税额。以后两个月依次类推。”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四)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1.超过了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申报时限的。按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退税部门批准延期申报的除外。
  2.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时限,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或经退税部门审核有误的。
  五、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重点
  (一)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40号)有关规定,将依据海关出口报关单003数据办理的免抵调库全部核销的地区,务必要在清算期结束以前全部核销。
  (二)2004年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清算中,各地退税部门应当对出口企业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进行重点核查。
  (三)对出口不予退税货物应严格按照《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征税。
  解析:“今年是实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新政策,出口货物适用新退税率的第一年,尤其是产生了部分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因此,对退税率适用情况的核查是非常重要的。这项工作主要包括是否对生产企业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116号文件规定征税,是否对外贸企业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未办理退税,以及对出口货物有征退税率差的生产企业是否及时将进项转出等。”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六、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的上报要求
  (一)为及时掌握2004年度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件9)或《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10),于2005年1月15日前上报主管退税部门。各级退税部门在经过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后,在尽可能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路径:总局进出口税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栏/2004年度清算快报)
  (二)各省级退税部门应于2005年4月20前,将2004年度清算报告及清算报表(附件1至附件7)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三)附件8至附件12所列各表供各地退税部门参考。在清算工作中,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或对内容进行增改。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项目开发组正在全力以赴研究2004年出口退税年终清算所有详尽的业务规则,并正在按计划修改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具体管理流程及计算方式以最终系统发布的为准,各地税务机关将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进行适应性调整,请广大出口企业关注。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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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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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免税  不予退税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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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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