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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10〕第 162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0年4月2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5月1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精神,现对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三、对属于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情形的,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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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贸企业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6年出口退税率文库(20060615B版)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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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用户   发表于:2010年10月27日 14:48 回复讨论  引用内容 
 
为撒我们税务局不实行 还是按原来的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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