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法规
阅读(10083) 收藏 评论(0) 法规解析(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2006〕第 102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6年7月1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7月1日
关联知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要求,本法规第四条中规定,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调整为210天内。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 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 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四、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规定办理。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五、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六、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退(免)税;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核实表》(见附件)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税;其他机电产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八、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九、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企业名称 

出口旧设备名称 

企业申报的折旧情况 

征税机关核实情况 

备注 

     

(盖章) 

 


 

2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 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 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解析:
  1、在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中,对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对生产企业规定了“免”税和“免、抵、退”税的具体申报办法,对外贸企业没有具体规定,而国税发[2004]64号文件也没有对外贸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和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收齐单证需补税的规定,一般采取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和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收齐单证的不予退税。国税发[2005]68号文件规定外贸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需按规定征税,但是到现在还没有一个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的货物和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货物如何申报免税的具体规定。以上两点若对外贸企业也按照此执行,需对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的和用收购票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货物如何申报免税做出具体规定。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本来的用途是证明委托方可以用受托方的报关单(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为受托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由于报关单本身无法证明此报关单出口的货物为委托方的,需要受托方开具代理证明,证明受托方出口的货物实际是委托方的,委托方需要办理退(免)税,受托方不办理退(免)税,因此在获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问题上委托方比较积极和主动。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新规定,若受托方不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就要征收受托方的增值税,促使受托方必须主动办理代理证明,但可能存在委托方不配合或提供资料不准确的问题,从而失去此条规定的意义。财税字〔1995〕92号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而现在要求只要代理就必须办理代理证明,没有规定必须要提供什么,税务机关需重点核实什么,若委托方提供的纳税人识别码为无效的,则不仅此条规定没有达到目的,还会增加代理出口证明信息垃圾数据。
  对于正常代理出口且在委托方结汇,受托方只有代理手续费收入入帐,只能通过报关单信息来确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出口额,若报关单上的出口额、报关单信息中的出口额不能正确反映委托方实际对外成交价格时,难于准确确定代理出口货物的实际销售收入。
  3、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计算公式改变了原国税发[2005]116号文件规定的对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可以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减掉进料加工进口原材料金额来计算纳税的办法,对一些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价格低国内增值额高的货物(国内加工环节增值税额超过33.3%即[(6%÷1.06%)/17%]有利,即按现行方法计算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原方法计算缴纳的增值税少。进料加工占比重比较低和耗用国产料件比重大的出口货物不利[只要原税收负担离低于5.66即[6%÷(1+6%)]的企业都不利]按现在方法计算此次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原方法计算交纳的增值税要多。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解析:
  此条对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若是上年度的可能造成企业本年度帐务处理与申报数据不一致,因企业对于上一年度的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收回有关单证的,企业一般在调整上年度进行核算,而本年度销售不做调整。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的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必须是按照原退库级次补交,同时对于已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按原转入数冲回。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解析:
  现在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的销售主要有三种形式。一为全部出口或以出口为主内销为辅,二为出口和内销基本平衡,三为以内销为主出口为辅。原国税发[2002]11号以及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规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其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额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这种方法对出口业务和内销业务都有的企业有利,对出口和内销不均的企业更为有利,而对以出口为主和全部产品出口的企业不利。
  按照新的办法,对全部产品均为出口的企业有利,而对于以内销为主出口为辅的企业不利,特别是以内外销不均衡的企业更为不利,即出口企业在某月全部为出口而次月产品全部为内销,就会造成企业出口应退税款挂账,而次月内销货物应按规定纳税,不能办理免抵。
  税务机关在按照此文件执行中需要在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款一次性退给企业时,重新来核定出口企业是否挂帐,若没有挂帐,则不能按照原审核通过数据办理退税(企业已用内销抵顶),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审核工作量。
  此条执行时间无法以出口报关离境时间来确定,只能按照企业的做帐时间来执行。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四、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规定办理。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解析:
  按照财税2004.116号文件的规定,企业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现改为60天。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证明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的,出口企业可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放宽了原文件规定必须在30天办理,但是在此文下发前各地执行过程中一般已放宽到90天。相对来说若想继续保持90天,增加了企业延期申请和税务机关的核准。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五、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解析:
  此条详细明确了生产企业办理进料加工的具体办理时间,即手册的登记时间。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申报时间,进料加工核销手续的办理时间。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六、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退(免)税;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核实表》(见附件)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解析:
  此条明确了对外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的退(免)税办法。特别是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和企业用自用旧设备退税的具体办理方法。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税;其他机电产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解析: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税,增加了税务机关对审核中标机电产品退税的难度。最好应从招标各地税务机关进行控制,各地税务机关在没有接到招标地税务机关证明就不予退税。若招标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如何办理不明确。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税;其他机电产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解析: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税,增加了税务机关对审核中标机电产品退税的难度。最好应从招标各地税务机关进行控制,各地税务机关在没有接到招标地税务机关证明就不予退税。若招标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如何办理不明确。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八、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解析:
  对出口企业在办理登记前出口的货物准许办理退税调整了原9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原955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办理登记后方可享受出口退(免)税待遇,而国税发〔2005〕51号文件对此没有规定。
 - input007 在 2009年4月2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为解决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通知》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崔俊慧日前就有关问题接受了中国政府网记者的采访。

  问:《通知》明确了对一些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请问这些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我国税法规定,包括内外销在内的所有销售货物都要缴纳增值税,但是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对出口货物实行优惠政策,即对除国家不鼓励出口的货物以外的其他出口货物,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都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通知》明确的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明确规定不享受出口退(免)增值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另一类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条件的出口货物。

  问:《通知》改变了以往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的退税规定,这是为什么呢?
  答:2002年以来,对小型出口生产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一直实行的是只免抵不退税办法。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参照国际做法而作出的规定。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对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出口产品比重较大的企业在执行这种方法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占压企业资金的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通知》对这一办法进行了调整,允许在年底为企业办理应退税款,以减轻企业负担,缓解这些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

  问:对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退税政策,有什么意义?
  答:鼓励企业“走出去”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支持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对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退税政策,是支持“走出去”战略相关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鼓励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具体措施之一,具有重要意义。

  问:对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前出口的货物允许退税有何意义?
  答:原有的规定是,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前应先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在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前就已出口了货物,按照原有规定这些出口货物无法办理退税。为解决这些企业的实际问题,我们这次调整了相关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其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视同内销予以征税。需要说明的是,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是税务机关有效实施出口退税管理最基本的条件,我们虽然调整了相关规定,但仍然要求出口企业应先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再从事出口业务。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生产企业  免抵退税  免抵税  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  外贸企业
 
相关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