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江苏省电力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苏国税发[1998]552号)实施以来,对加强全省电力系统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力系统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通知:
一、电力企业汇总纳税范围
目前,下关电厂、扬州发电厂和常州戚墅堰发电厂已进行了改制、改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上述企业应一律改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业凡并入全省会计报表汇总的电力企业,都属于汇总纳税对象,实行汇总纳税。如今后汇缴成员企业发生变化,省电力公司应及时书面告知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核实后通知各地执行。
二、电力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挂”)方案的报送和审核
1、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挂办法的电力系统企业,应主动将工挂方案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填报《计提和使用效益工资审批表》。主管国税机关对实行工挂办法的企业,应建立《计提和使用效益工资审批台帐》,对企业计提的效益工资、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以及动用工资结余情况专户建档。
2、省电力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上级部门批复的有关“工挂”文件的复印件及省电力公司据此分解到各单位(含电力修造企业)的工资情况,报省国税局审定,由省国税局下达各地执行。否则,一律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工资实际发放数与省国税局审定的“工挂”方案不符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调整纳税。
3、对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电力系统企业和中央企业投资参股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确需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由企业申请并提交工效挂钩方案,按工效挂钩审批权限,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经主管劳动厅(局)以及同级国税局批准后,按“工挂”企业的工资扣除办法执行。其中:凡联营股份制企业中有省级企业(单位)投资入股的,其工效挂钩方案由省国税局、省劳动厅核准。
4、实行工效挂钩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因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等原因改为就地纳税,凡未经省国税局批准,其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5、省电力公司用储备工资奖励所属电力系统企业的奖金,经省国税局审核认定,接受奖励的企业不作纳税调整。未经省国税局认定的,应作纳税调整,并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和审核
1、电力系统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1)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营业收入净额的5‰。
(2)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2、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由省电力公司统一计算扣除,省电力公司根据各汇缴成员企业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计算出允许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总额,并向下属企业及时分解,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省国税局审核,省国税局将各汇缴成员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指标下达给各省辖市国税局,各汇缴成员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标准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一律作纳税调整。
四、财产损失的审核和扣除
1、省电力公司(含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等有关资料,详细说明报损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的存放地点、使用部门、报损原因及受损程度、残值情况,并附报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毁损、报废财产变现入帐的会计凭证复印件等。有权国税机关受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汇缴申报期限。
2、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
(1)电力系统企业当期发生的流动资产(不含坏账)净损失,凡全年累计在300万元(含)以下的,其审批权限由省辖市国税局确定;净损失全年累计在300万元以上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及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批。
(2)省电力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由省电力公司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统一计提坏帐准备金,计提的坏帐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各汇缴成员企业不再单独计提。
省电力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有关资料,经各级国税机关审核后,由各省辖市国税局汇总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其中:实行多级汇总的成员企业经批准后的坏帐损失由各省辖市供电局汇总后上报省电力公司,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抵扣坏帐准备金。
就地纳税的电力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全年累计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由省辖市国税局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报送省国税局审批。
(3)省电力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单台(件)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下,折旧未提足的固定资产的净损失,应报省辖市国税机关批准;单台(件)价值在100万元以上,折旧未提足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层报省国税局审批。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时,应提供省电力公司技术部门的有关批件。
五、固定资产修理费的审批
1、省电力公司(含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年固定资产修理费,由省电力公司在固定资产原值3%以内控制使用,超过部分应报省国税局审批,省电力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相关资料报省国税局备案。
2、就地纳税的发电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修理费年摊销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国税局审批;年摊销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层报省国税局或由省国税局委托省辖市国税局审批,给予税前扣除。
3、其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修理费,年摊销额在固定资产原值3%以内,单项修理费用在3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国税局审批;年摊销额在本企业固定资产原值3%以上,单项修理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报省辖市国税局审批。
六、汇总纳税电力企业技术开发费的审批
省电力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以上,需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由省电力公司下达技术开发任务计划,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由省电力公司汇总计算,并将立项的批准文件以及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等有关资料一并报省国税局审批后,方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七、汇总纳税申报表的报送
1、纳税申报表的报送。各级国税机关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均应按照(苏国税发[1998]552号《江苏省电力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第十九条等规定执行,严格按规定时间及要求报送有关纳税资料。各级国税机关对未按规定办理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拒绝受理其纳税申报,并及时向省国税局汇报,由省国税局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并就地征税。
2、省电力公司、省辖市供电局应将属于本级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连同各省辖市或各(县、市)供电局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汇总申报,若本级纳税申报表与汇总纳税申报表报送给同一国税机关的,可将本级纳税申报表与汇总申报表同时报送。
3、各级国税机关在征管中要加强与电力系统各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国税局,以便省局统一协调和处理。
八、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