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客滚运输港口建设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2011〕第 100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10月18日
关联知识

1.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为促进客滚运输发展,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的有关规定,对客滚运输免征收港口建设费。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代收人等应按照财综[2011]2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港口建设费应收尽收。

  财政部 交通运输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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