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

  • 【法规文号】财政部公告〔2021〕第 8 号
  • 【法规类别】财政部公告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3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二、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降低后的征收标准见附件。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公告。
 
 
  财  政  部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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