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你们《关于对南京港长江大桥以上港区减半征收港口建设费的请示》(苏财综[2012]2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南京港长江大桥以上岸线纳入内河港口岸线管理,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的相关规定,同意对南京港长江大桥以上港区减半征收港口建设费。
二、上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复。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