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适用于中外合作油气田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填报的《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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