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号公告(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 【法规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第 5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3年4月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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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磷酸三丁酯的出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临时管制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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