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磷酸三丁酯的出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临时管制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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