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未经允许不得举办与直销有关的各项活动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办建函(2006) 第17号
  • 【发文机关】商办建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2月26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2月2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学会、协会:

  近期,我部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及部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反映,一些单位和个人自称经商务部批准或授权、委托,对相关企业和人员开展直销培训活动。事实上,我部从未批准或授权、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直销培训。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第四十六条还针对违法培训行为,制定了明确的罚则。但是,目前一些单位和个人诈称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巧立名目,以培训、研讨、峰会、座谈会等各种形式违法开展直销培训,扰乱了直销培训秩序,败坏了政府部门的形象。

  为认真贯彻《直销管理条例》,维护法规的严肃性,确保直销业健康规范发展,防止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单位和个人所利用,现要求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学会、协会,未经外资司、市场建设司和条法司共同委托,不得举办与直销有关的研讨、峰会、座谈等各种形式的活动。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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