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发改价格(2006) 第533号
  • 【发文机关】发改价格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2月26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2月2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确保全国红色旅游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红色旅游景点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商中宣部、国家旅游局,现就规范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红色旅游既是一项经济工程,更是政治工程、文化工程。发展红色旅游,既要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又要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使更多的人通过红色旅游接受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做好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对于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促进红色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门票价格管理工作,实现红色旅游景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二、合理确定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于近期对列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包括景点内缆车、索道、游览车等收费以及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收费等)进行一次审核。对部分偏高的门票价格要坚决降下来;对越权定价和自行定价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未按规定程序定调价的要予以纠正。对纳入“全国百个红色旅游景点景区”名录的景点,以及第三批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中反映革命历史内容的景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其作为价格管理的重点,严格审核。

  三、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各红色旅游景点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景点的显著位置,对门票价格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门票价格及各项票价优惠政策等内容。

  四、门票价格原则上应实行一票制。对红色旅游景点内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应从严审批。为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景点联票和普通门票应由游客自主选购,不得捆绑向游客强行销售。

  五、完善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应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及学生等实行优惠。对残疾人、儿童等实行免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景点,应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学生个人参观实行半票。有条件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在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和重要节庆日,特别是在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展出主题直接相关的纪念日等时间,免费向社会开放。

  六、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红色旅游景点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景点相关荣誉称号:

  (一) 擅自制定或提高门票价格的;

  (二) 不按规定执行门票优惠政策的;

  (三)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四) 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 其他扰乱正常经营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各地对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审核情况,请于今年7月1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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