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小火电机组关停调查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发改办能源(2006) 第392号
  • 【发文机关】发改办能源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2月27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2月2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中国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有关政策精神,自1999年以来,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及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在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应看到,目前部分地区仍存在未按要求关停小火电机组的问题。

  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十一五”期间要加大节能降耗力度,促进电源结构调整,切实转变增长方式,为此,需要加快小火电机组的关停工作。经研究,决定对过去已明确的关停机组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清理,请按照附表所列机组,并结合你省(市、区)、你公司及其它有关部门已明确过的关停计划,逐一对关停小火电情况进行调查,并于3月底将核查情况以及下一步的关停计划和实施措施报送我委。

  请各有关方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如实反映小机组关停情况。

  附表:1999——2010年小火电机组关停清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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