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环函(2006) 第89号
  • 【发文机关】环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3月5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3月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京环文〔2006〕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环保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评价单位的评价结果出具环境安全证明。此证明是针对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问题,属于环境安全技术性证明,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二、我局将委托中科院微生物所作为环境安全评价单位,并由该所出具环境安全评价报告。我局将扩大环境安全评价单位的范围;同时,我局正在组织制定环境安全评价相关标准规范,待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你局应按照《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23号)要求,与辖区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加强监管,严防环境安全事故发生。

  1、加强初审工作。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的初审工作主要包括:对申请进出口微生物菌剂的企事业单位登记备案并对其从业资格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事业单位发放《环境相关微生物菌剂进出口安全评价报告书》。自收到申请材料起,应在10天内办结初审事项。

  2、加强监管。对辖区内涉及环境相关微生物菌剂使用及生产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涉业企事业单位”)的生产使用过程、场所以及产生的废水、废气及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及环境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反馈被检查单位。对辖区内涉业企事业单位的现场检查,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3、加强风险防范。督促涉业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安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启动应急工作。

  二○○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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