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法规文号】发改环资(2006) 第571号
  • 【发文机关】发改环资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4月6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4月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促进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办、国家统计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决定在重点耗能行业组织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为此,特制定《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千家企业是指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9个重点耗能行业规模以上独立核算企业, 2004年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8万吨标准煤以上,共1008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统计局提出,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核对后确定。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狠抓落实,确保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取得实效。

  请将《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们。同时请各地区、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千家企业于4月20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人姓名、联系方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联系人:孙世友  李维国

  电  话:68596010  68535647

  传  真:68535702

  附件:一、《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

     二、千家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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