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危化函(2006) 第25号
  • 【发文机关】危化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4月11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4月11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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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内安监管危化字[2006]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中的表5.0.8规定:“液化石油气罐”分为“地上罐和埋地罐”,而“汽、柴油罐”只有“埋地罐”,所以第9.0.10条中的“地上罐”是指“液化石油气罐”,而非“汽、柴油罐”。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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