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发改价格(2006) 第639号
  • 【发文机关】发改价格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4月16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4月16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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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经研究,现就民航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对按规定享受国内民航票价优惠政策的婴儿、儿童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实行优惠。其中,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

  上述规定自4月20日起执行,以出票日期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航  总  局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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