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办发(2006) 第33号
  • 【发文机关】国办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4月26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4月26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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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至立 国务委员

  副组长:孙家正 文化部部长

      陈进玉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王春正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章新胜 教育部副部长

      丹珠昂奔 国家民委副主任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部长助理

      贠小苏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周和平 文化部副部长

      龚 正 海关总署副署长

      祝列克 林业局副局长

      顾朝曦 旅游局副局长

      齐晓飞 宗教局副局长

      汪永清 法制办副主任

      单霁翔 文物局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化部,由孙家正兼任办公室主任,周和平、单霁翔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提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政策和措施的建议,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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