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 第21号
  • 【发文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5月7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5月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管理,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现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本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

二○○六年五月八日

  附件: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

  4.1.2.2修改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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