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食药监电(2006) 第3号
  • 【发文机关】国食药监电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5月8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5月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6年5月3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现部分患者使用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出现了严重不良事件。随即,国家局责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了该企业“亮菌甲素注射液”的生产,封存了库存药品,同时要求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控了相关批号药品。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暂停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亮菌甲素注射液”的生产,在全国范围内暂停销售和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待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药品检验报告后,再依法做出其他相应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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