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发改办产业(2006) 第939号
  • 【发文机关】发改办产业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5月9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5月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3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现就落实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规划和工作计划

  根据《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指导原则和目标,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尽快制定本地区焦化行业“十一五”结构调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具体内容包括:现状与问题,原则和目标,发展规划,步骤和措施(总量控制、淘汰落后、节能环保、联合重组、公告管理等)。于2006年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材料一式三份,同时将电子版本发送shuch@ndrc.gov.cn;caoyf@ndrc.gov.cn。

  二、做好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公告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焦化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05]1142号,以下简称《准入管理》)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二批)的报送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申请书

  1、目前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和规划发展的情况;

  2、填写《准入管理》中要求的相关报表(附表一到附表六);并提供焦炉主体、除尘设施、化产回收设施、脱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煤气利用设施等主要设施的数码照片。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文件要求

  1、企业的报送材料

  2、填写核实意见表和企业汇总表(附表)

  (三)做好第一批公告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准入管理》的要求,对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已公告的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和相关材料和第一批公告企业监督检查情况,于2006年8月30日之前,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材料一式三份,同时将电子版本发送shuch@ndrc.gov.cn;caoyf@ndrc.gov.cn。

  企业公告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为焦化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今后各地区按此文件要求,每年定期报送,不再另行通知。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舒朝晖、曹云峰

  联系电话:010-68535592,68635591

  附表: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汇总表(略)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实意见表(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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