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的通知

  • 【法规文号】建城电(2006) 第53号
  • 【发文机关】建城电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5月10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5月1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天津市建委,北京市、重庆市园林局:

  最近,一些风景名胜区相继发生因影视拍摄等活动,造成植被、水体等风景名胜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为切实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严格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影视拍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景名胜资源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内地形地貌、自然山体、林木植被、河流水系、文物古迹等是风景名胜资源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要把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严格禁止和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或批准进行任何形式的因拍摄活动而影响或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行为和活动。确需进行此类活动的,必须进行认真评估和论证,并提出保护方案,确保风景名胜区资源与环境得到严格保护。

  三、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关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由建设部核准”的规定,今后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进行审批,重点对保护方案和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核,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此类活动可能对资源环境构成负面影响的,不得批准实施;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如认为不构成负面影响的,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建设部核准。

  四、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本地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及其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造成轻微毁损的,要限期恢复、赔偿损失;造成严重破坏的,要限期恢复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应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于6月15日前报建设部城建司。

建 设 部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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