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调整原油加工贸易管理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办机电函(2006) 第19号
  • 【发文机关】商办机电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5月17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5月1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西安、成都、广州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部署和产业政策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在满足国内成品油市场供给平衡的基础上,中石油和中石化可继续从事原油加工贸易业务,现对原油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做如下调整: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凭企业申请和原油自动进口许可证件为其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备案手续,不再报商务部核批,本环节不再审核企业的出口核定数量。

  二、主管海关凭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加工贸易成品油出口量放行,不能出口部分的成品油全部按原油办理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手续。

  三、《商务部机电司、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司关于临时调整原油加工贸易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内部明电2325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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