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产业废物焚烧炉”环保产品认证的通知

  • 【法规文号】中环协认(2006) 第2号
  • 【发文机关】中环协认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5月25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5月2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级环保产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广大焚烧炉生产企业需要和市场需求,促进焚烧炉生产制造水平的提高,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于2006年6月1日起开展对“产业废物焚烧炉”环保产品认证,“产业废物焚烧炉”是指焚烧除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和液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含多氯联苯)、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废物等,处理量120 kg/h及以上(大于300kg/h时以t/d为单位表示)的焚烧炉。认证申请、认证实施规则等请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上查询(www.sepa.gov.cn)。企业申报时除提交基本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2003年以来用户的资料,详见附件。

  请各省级环保产业协会及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参与“产业废物焚烧炉”环保产品认证工作。

  联系电话:010-51555010,传真:010-51555028

  联系人:燕中凯  王则武   邮编:100037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扣钟北里甲4楼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产业废物焚烧炉”用户调查表(2003年以后)

序号

用户名称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产品型号规格

焚烧对象

投运时间

使用运行情况

 

 

 

 

 

 

 

 

 

 

 

 

 

 

 

 

 

 

 

 

 

 

 

 

 

 

 

 

 

 

 

 

 

 

 

 

 

 

 

 

 

 

 

 

 

 

 

 

 

 

 

 

 

 

 

 

 

 

 

 

 

 

 

 

 

 

 

 

 

 

 

 

 

 

 

 

 

 

 

 

 

 

 

 

 

 

 

 

 

 

  注:另附用户的验收/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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