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三夏”期间农业机械用油的紧急通知

  • 【法规文号】发改电(2006) 第146号
  • 【发文机关】发改电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5月27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5月2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中石油集团公司、中石化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发改委、物价局、农业厅、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

  为保障“三夏”期间农业机械用油,确保农业丰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成品油生产。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要努力增加原油加工量,进一步提高柴汽比,妥善安排设备检修,继续严格控制柴油出口,确保国内市场成品油供应。

  二、加强成品油调运。“三夏”期间,对江苏、山东、安徽、河南、河北、山西、陕西等重点地区,要在正常供应的基础上增加柴油投放数量,加强调运,增加库存,确保“三夏”用油需要。

  三、保障农机用油供应。“三夏”期间,各零售加油站对农机用油要敞开供应,不得限供。允许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凭行驶证或跨区作业证自带容器加油,取消部分地区带机加油的限制。对其他农业机械用油也要保证供应,不得限量。

  四、做好农机供油的服务工作。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组织跨区农机作业队与当地石油公司做好成品油供应的衔接工作。有条件的县、市石油公司要组织巡回油罐车,主动送油到田间地头,为农机加油提供方便。

  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所有零售加油站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确保成品油价格的基本稳定。

  六、加强监督检查。“三夏”期间,各地物价部门要组织巡回检查,对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提价和变相加价的,对农机队和农机专业户套购倒卖成品油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要加强供应和价格检查,凡有限供、加价行为的,要停止其供油资格。

  七、切实加强领导。各地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农机管理局、物价局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三夏”期间农用机械用油保障工作,督促所在地的石油公司组织好货源,做好配送工作,切实防止农机用油缺销断档。对成品油供应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确保“三夏”期间农机用油供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    业    部
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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