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 【法规文号】建安办函(2006) 第67号
  • 【发文机关】建安办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6月25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6月2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

  为进一步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实现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我部基于建设部政府网站(www.cin.gov.cn)建立了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许可证信息系统)。现就启用该信息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启动许可证信息系统,7月1日至7月31日为系统试运行期。该系统实行建设部和各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两级管理,建设部拥有系统管理员权限,各地颁发管理机关通过访问建设部网站,点击许可证信息系统按钮,并使用系统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另行通知各地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对本地区数据进行维护。

  二、各地颁发管理机关应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情况、暂扣和吊销情况,及时(作出准予许可、暂扣、吊销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其中,在录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吊销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实有关信息后再行录入,系统设置为录入后不能修改。

  三、各地颁发管理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程序、时限上报有关信息,并明确上报工作负责人和专门上报操作人员。我部将根据各地发生事故情况,检查、核对各地颁发管理机关录入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吊销信息情况。

  四、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选择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并应通过许可证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吊销情况。

  请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使用许可证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明确系统维护的内容、程序和有关责任问题。

  请认真填写本通知附件回执表,并于7月10日前上报我部质量安全司。各地在使用信息系统时,如遇到有关技术问题,请及时向我部信息中心和质量安全司反馈。

  信息中心联系人:徐 伟 杨林弋

  联系电话:010-58934542 58934969

  质量安全司联系人:张 强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附件:各地颁发管理机关信息上报工作人员回执表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各地颁发管理机关信息上报工作人员回执表

  填报单位:(盖章)

负 责 机 构

名称(填至处室)

 

处室负责人姓名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专 门 上 报 操 作 人 员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办公电话

 

家庭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注:请于2006年7月15日前,将回执传真至建设部质量安全司(传真010-5893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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