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下达《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等5项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任务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粮办展(2006) 第142号
  • 【发文机关】国粮办展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7月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7月2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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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粮油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国贸工程设计院、国家粮食储备局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

  你们《关于申请编制〈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的报告》(郑粮设[2006]06号)、《关于申请编制〈散粮接收发放设施设计及应用技术规程〉的报告》(郑粮设[2006]07号)、《关于〈粮食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等三个粮食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的申请函》(国贸院函[2006] 25号)和〈关于申请编制〈粮油仓库工程验收规程〉的函》(国粮汉科函字[2006]13号)均悉。经组织专家评选,现决定将《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等5项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任务下达给你们(各标准编制任务承担单位、第一起草人及经费安排等详见附件),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根据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完善后的编制方案和工作任务大纲尽快组织人员编制。

  二、各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由你们自行组织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并详细整理对专家意见的处理情况。为保证各项标准的编制质量和标准的科学性、权威性,承担单位要广泛征求行业内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特别是各类粮油仓储、加工、贸易企业及粮食工程建设管理技术人员的意见。

  三、请按照批复的编制时间完成各项标准的编制工作,并将报批稿和征求专家意见的情况一并报送我局发展司审查。

  四、标准编制经费原则上分两次拨付,在我局下达编制任务后拨付标准编制费的60%,其余费用在标准完成发布后拨付。各承担单位对标准编制费用要单独记账,专款专用,标准编制完成后,按有关要求及时编制财务决算。

  附件:国家粮食局2006年粮食工程建设标准任务安排表(略)

  二○○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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