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届中国餐饮业博览会招展任务的通知

  • 【法规文号】餐博会发字(2006) 第4号
  • 【发文机关】餐博会发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7月6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7月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二届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的通知》(商改字[2006]23号)和《关于下发〈第二届中国餐饮业博览会实施方案〉的通知》(餐博会发字[2006]1号)下发以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积极投入到餐博会的招商招展筹备工作。近日,商务部在西安组织召开的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参加的第二届餐博会招商动员会议上,进一步明确了各省市招商招展任务和重点。为加快招商招展工作步伐,提高工作效率,餐博会组委会又将招商招展任务以标准展位方式进行了细化(附后),请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在保证参展企业数量的基础上,认真完成所分配的招商招展任务,切实做好招商招展组织工作,确保餐博会成功举办。

  附表:

各省市国内招商展位任务分配

  省区市名称    标准展位   省区市名称   标准展位

  北京市       30     广西自治区    12

  天津市       20     海南省      12

  河北省       18     重庆市      20

  山西省       15     四川省      30

  内蒙古自治区    15     贵州省      15

  辽宁省       25     云南省      15

  吉林省       20     西藏自治区    5

  黑龙江       20     陕西省      50

  上海市       30     甘肃省      12

  江苏省       30     青海省      10

  浙江省       30     宁夏自治区    10

  安徽省       15     新疆自治区    12

  福建省       20     新疆建设兵团   10

  江西省       15     大连市      12

  山东省       30     深圳市      12

  河南省       20     厦门市      12

  湖北省       20     青岛市      12

  湖南省       20     宁波市      12

  广东省       35     总 计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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