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 【法规文号】注建(2006) 第3号
  • 【发文机关】注建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7月9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7月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地注册管理机构、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了加强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明确各地注册管理机构职能分工,简化注册程序,实行网络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关注册问题通知如下:

  1、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使用软件填写和打印相应的注册申请表。

  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册申请表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更改、补办申请表》。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网址:http://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站(网址http:// cein.gov.cn)(免费)下载《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使用该软件填写、打印以上申请表并生成申报数据电子文档。

  2、申请注册需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向省级注册管理机构递交注册材料和与注册申请表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或从网上传输数据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3、各地注册管理机构需对注册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需核对注册材料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注册人员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上(网址:http://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网址http:// cein.gov.cn)使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进行报送,在“申报接收”栏的“显示查询区”选择申报专业“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数据接收,对已接受的数据进行审核、上报。按照注册类型在“打印汇总表”栏中分别生成、打印各类注册人员汇总表。

  4、各地注册管理机构需将注册人员申报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全部申报材料,连同注册人员汇总表和注册审核意见公函报送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人员申报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延续注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变更注册及更改、补办申请的需将注册人员汇总表和注册审核意见公函报送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其申报材料由各地注册管理机构审核后留存。

  5、军队系统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申请注册,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受理、审查注册材料,按照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的职责要求办理。

  6、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邮政编码:100037,联系电话:010-68313587.

  附件:

  1.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样表)

  2.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样表)

  3.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样表)

  4.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更改、补办申请表(样表)

  5.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样表)

  6.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汇总表(样表)

  7.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延续注册汇总表(样表)

  8.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变更注册汇总表(样表)

  9.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更改、补办申请汇总表(样表)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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