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煤矿瓦斯抽采基本要求》意见的通知

  • 【法规文号】煤安监司函综合(2006) 第33号
  • 【发文机关】煤安监司函综合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7月9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7月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精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部分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部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部分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煤矿企业的有关专家,编写了《煤矿瓦斯抽采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煤矿瓦斯抽采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已在国家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chinasafety.gov.cn)发布。请你们自行下载打印,组织辖区内的煤矿企业研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于7月25日前汇总后反馈给国家局安全监察司,同时将电子版发至liuzj@chinasafety.gov.cn

  联系人:刘志军,蔡稳成

  联系电话:010-64463187,传真:010-64464007。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附件:

  1、煤矿瓦斯抽采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

  2、编制说明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相关课程:
无相关课程
 
相关书籍:
无相关书籍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