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

  • 【法规文号】环函(2006) 第277号
  • 【发文机关】环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7月13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7月13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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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要求确认220KV庆丰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权限的请示》(浙环〔2006〕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作了原则规定。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局于2002年11月1日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的33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我局负责审批。从你局反映的情况看,220千伏庆丰输变电工程的电压等级为220千伏,不能同时满足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和电压等级为330千伏及以上两个条件,因此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我局审批范围。

  特此函复。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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