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农机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 第103号
  • 【发文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7月17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7月1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现决定对部分农机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见附件)。

  自2008年5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农机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6年12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及对应HS编码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八日

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及对应HS编码

序号 产品名称 对应的HS编码 
1 拖拉机:轮式拖拉机
(以单缸柴油机或 25 马力及以下多缸柴油机为动力) 
8701901190 
2 植物保护机械 8424810000 

  注:植物保护机械中的背负式喷雾机(器)、 背负式喷粉机(器)、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已于2003年8月1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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