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中医药发(2006) 第42号
  • 【发文机关】国中医药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7月31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7月31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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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是中医药改革与发展的蓝图,是中医药行业“十一五”期间的行动指南,也是中医药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中医药行业要按照《规划》部署和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努力推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人民健康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附件:《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二○○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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