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延长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有效期的复函

  • 【法规文号】国核安函(2006) 第44号
  • 【发文机关】国核安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8月16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8月16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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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有效期延期的申请》(东锅司发〔2006〕科质字6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由于你单位在持证期间,未从事过反应堆压力容器和蒸汽发生器管板的制造活动,根据我局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管理的要求,作为换证的必要条件,你单位需要针对目标产品进行模拟件的试制活动。

  二、你单位在此次换证期间,拟按文件追溯的方式,用岭澳二期相关设备的预评定活动来替代模拟件试制活动,不满足我局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管理要求。为此,你单位需针对反应堆压力容器主环缝焊接,反应堆压力容器安全端异种金属焊接,蒸汽发生器管板堆焊、钻孔、胀管、封口焊等三项关键工艺开展模拟件试制活动。

  三、鉴于你单位需要进行模拟件试制活动的材料采购周期、生产制造周期较长,同意你单位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的有效期延至2007年8月28日。

  四、在模拟件试制完成并满足相关要求后,方可从事上述三项关键工艺的制造活动。

  请你单位抓紧进行模拟件试制工作。试制过程中,我局将派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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