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 【法规文号】农办市(2006) 第21号
  • 【发文机关】农办市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8月23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8月2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农市发[2005]16号,以下简称《办法》)、《2006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方案》,我部决定开展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抓紧做好申报、推荐和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开展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旨在选取一批管理规范、产品合格率较高、影响力和示范性较强的农资市场,通过创建,进一步完善市场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强化服务能力,提升综合管理水平等措施,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推动农资市场规范管理,维护农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资市场秩序实现根本性好转,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现代农业建设。

  二、工作原则

  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坚持“自愿申报、积极创建、考核授牌、动态管理”原则。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时间原则上为1年。

  三、申报条件

  按照《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组织申报和推荐。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创建

  1.由符合条件的农资市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市场进行材料初审,会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市)、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定点的农资市场进行现场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将符合申报创建条件的市场推荐上报我部;

  4.我部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过核查、评审,确定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单位名单。

  (二)验收审批

  1.被确定为创建单位的农资市场,经过一年创建,已达到《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向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提出验收申请的农资市场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我部;

  3.在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初审基础上,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评审组,对各省验收上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现场考核、评审,提出审定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我部予以公示,并授予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称号。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申报推荐和管理。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具备条件的农资市场申报,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审核推荐,严把质量关。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单位确定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与指导,千方百计地确保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取得预期成效。

  (二)申报范围。首批定点农资市场申报推荐范围包括: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渔)药、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农资市场。与农产品批发市场混合的农资市场暂不申报推荐。

  (三)申报数量。首批定点农资市场原则上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限报1-2个市场,并排序上报。

  (四)申报时间。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推荐材料请于10月底前报送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五)报送材料

  1.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函;

  2.农资市场对照申报条件提出的申请报告;

  3.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单位申请表(见附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市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市场建设用地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市场管理机构的主要组成人员(管理机构领导成员及内设部门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

  7.市场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文本或复印件;

  8.近两年市场经营业绩的说明或财务、审计部门的审查报告;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联系单位: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联 系 人:汤敏  方家

  联系电话:010-64192694

  传真:010-64193157

  电子邮箱:nybdjb@agri.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

  邮编:100026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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