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南省交通厅要求明确港口工程试运行有关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厅函水(2006) 第221号
  • 【发文机关】厅函水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9月6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9月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海南省交通厅:

  你厅《海南省交通厅关于明确港口工程试运行有关问题的请示》(琼交工程〔2006〕16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新建码头试运行经营许可的问题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规定,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竣工验收证(明)书。《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规定,港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工程交工验收后、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到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具备试运行条件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暂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对于竣工验收合格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换发正式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港口经营许可证》(暂定),并不予换发正式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关于危险品码头办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问题

  对于申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新建码头,具备试运行条件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办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暂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对于竣工验收合格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换发正式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暂定),并不予换发正式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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