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土资发(2006) 第210号
  • 【发文机关】国土资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9月11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9月11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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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完善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制度,提高数字化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水平,部对2002年颁发的《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试行)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现印发你们,请按下列要求贯彻执行:

  一、地质资料汇交人严格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汇交纸质地质资料的同时,应按照《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以下简称“《格式要求》”)制作和汇交地质资料电子文档(文件),并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可用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要严格按《格式要求》的规定检查验收汇交人汇交的存档电子文档(文件),并对汇交的源电子文档(文件)进行规范管理。从2007年4月1日起,对不按《格式要求》制作、汇交电子文档(文件)的,不得通过对其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文件)的验收,不得为汇交人出具资料汇交凭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资料电子文档(文件)验收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并对验收的存档电子文档(文件)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小于验收总份数的5%.

  四、《格式要求》增加了新内容,对存档电子文档(文件)的制作、汇交、验收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强化了各自的职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培训,确保《格式要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附件:1. 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

  2. 《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使用说明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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