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批准河南省南阳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中医药发(2006) 第46号
  • 【发文机关】国中医药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9月1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9月12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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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医管理局:

  你局《关于南阳市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评审验收情况的报告》(豫中医〔2006〕11号)收悉。根据我局的安排,由你局组织本省专家并邀请河北省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组,按照《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评审验收方案》、《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地)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发〔2003〕64号)及《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对南阳市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工作进行了检查评审。评审组认为南阳市已达到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标准,据此,现批准南阳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

  希望你们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不断探索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建设工作,提高建设水平,为保障人民健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做出新贡献。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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